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4 月 02 日)
第10條
保防安全單位發覺新事實新證據,足認有變更原安全調查結果者,應報請 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,重新實施安 全調查,如有變更調查結果者,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