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法  總則 ( 101 年 06 月 06 日)
第6條
中華民國陸海空軍,應超出個人、地域及黨派關係,依法保持政治中立。

現役軍人,不得為下列行為︰ 一、擔任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。

二、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參與、協助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。

三、於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、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。

現役軍人違反前項規定者,由國防部依法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