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法  附則 ( 101 年 06 月 06 日)
第34條
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,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, 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。

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,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