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法  附則 ( 101 年 06 月 06 日)
第32條
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。

國防機密應劃分等級;其等級之劃分及解密之時限,以法律定之。

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員,應經安全調查。

前項調查內容及程序之辦法,由國防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