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32條
休職、停職(含免職未確定)及留職停薪人員,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 續執行。進修回任、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,不 願繼續服務者,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,由國防部協助安置 ,辦理退伍(休)、資遣,並加發慰助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