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30條
原機關之定期契約工得隨同移轉至本院服務,並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 期滿為止,本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;不願隨 同移轉者,終止原契約,並依該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,不另發給慰助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