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29條
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各類聘雇人員,由國防部於改制之日予以安置;無法 安置者,依原適用之相關勞動法令、管理規定或勞動契約辦理退休、資遣 ,分段計算合併給付,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慰助金。但已達屆齡退休人員 ,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。

前項聘雇人員於退休、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,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 職務時,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月之慰助金 繳庫。

第一項所稱慰助金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(功)薪及專業加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