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26條
原機關隨同移轉本院之科技、編制內、民診及特約等各類聘雇人員(以下 簡稱各類聘雇人員)改制前之服務年資,其工資(薪給)、保險、退休、 資遣、撫卹、褔利等權益事項,依各類聘雇人員原適用之相關勞動法令、 管理規定或勞動契約辦理。

前項聘雇人員,其改制前後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,年資自受僱原機關之日 起算,得繼續適用原選擇之退休金制度;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, 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給與標準,依該法第十七條、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 之二規定計算合併給付,改制前後退休金相加總額不得超過退休時四十五 個月平均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