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25條
原機關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者,得繼續以原 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,其服務、懲戒、考績、訓練進修、俸給 、保險、保障、結社、退休、資遣、撫卹、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,均依原 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。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之事項,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辦理。

前項人員退休、資遣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,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,不 加發慰助金。

公務人員退休後,再擔任本院職務者,其請領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等 事項,應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