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 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24條
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(以下簡稱原機關)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 員,其任官、任職、服役、勳賞、獎勵、懲罰、考績、訓練進修、待遇、 保險、撫卹、福利、退伍、除役及其他權益事項,均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 關法令辦理。但不能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,由行政院另 定辦法辦理。

國防部在不損及隨同移轉軍職人員之權益下,得修正原機關改制前人員編 制(組)表之階級及員額。

第一項之軍職人員得依其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伍、除役後,依本院相關人事 管理規章進用,不加發慰助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