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 軍事法院 ( 103 年 09 月 19 日)
第6條
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事務,置書記官若干人,受軍事審判官之 指揮監督,綜理記錄、編案、統計、文書等事務。

有二以上書記官時,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