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 軍事法院 ( 103 年 09 月 19 日)
第1條
國防部因軍事審判業務需要,特設軍事法院。戰時得授權軍事法院,於戰 區設臨時法庭。

本準則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︰ 一、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。

二、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。

三、最高軍事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