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 文書驗證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14條
申請驗證之文書,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,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, 應驗發文件證明書,並得於必要時,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之註記 ;經驗證有不實者,應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