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 文書驗證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10條
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,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。但 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,且無查證困難,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