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照條例  附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5條
主管機關為辦理護照核發、補發、換發及管理作業,得向相關機關取得國 籍變更、戶籍、兵役、入出國日期、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、通緝、保護 管束及國軍人員等資料,各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