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照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2條
非法扣留他人護照、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