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照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1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:

一、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。

二、冒名使用他人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