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照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29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:

一、買賣護照。

二、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。

三、偽造或變造護照。

四、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