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照條例
罰則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29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買賣護照。
二、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。
三、偽造或變造護照。
四、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