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約締結法 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5條
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,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,外交部應隨時 與有關機關密切聯繫,或請其派員參與。

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,應與外交部密切 聯繫,並注意約本文字及格式是否正確合宜,必要時並得請外交部派員協 助。其正式簽署時,外交部得派員在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