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條
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一、定有批准、接受、贊同或加入條款者,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
統頒發批准書、接受書、贊同書或加入書,並副知外交部,於完成國
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,由主辦機關報請
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。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,由主辦機關
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。
二、未定有批准、接受、贊同或加入條款者,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
總統鑒察,並於條約生效後,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。
前項條約,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