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約締結法 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1條
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
一、定有批准、接受、贊同或加入條款者,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 統頒發批准書、接受書、贊同書或加入書,並副知外交部,於完成國 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,由主辦機關報請 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。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,由主辦機關 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。

二、未定有批准、接受、贊同或加入條款者,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 總統鑒察,並於條約生效後,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。

前項條約,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