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1 月 23 日)
第6條
本基金會辦理技術合作計畫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;通過可行性評估後,應 將該計畫之執行方式、時程及所需經費,提報董事會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