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 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 ( 80 年 03 月 20 日)
第9條
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,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,應 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決定,必要時 並應報院核定,方得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。

民間團體舉辦前項會議,應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會商外 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,就其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有關政治事項共同審核決定 並配合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