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 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 ( 80 年 03 月 20 日)
第12條
為便於舉辦國際會議,各機關之配合措施如左:

一、外交部及內政部配合辦理有關來華與會人員入境簽證及入出境事宜。

二、治安機關配合辦理會議參加人員安全事項。

三、地方警察機關配合辦理有關維持會場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項。

四、觀光事業機關配合辦理參加會議人員之觀光活動事項。

五、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會議其他有關支援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