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 ( 87 年 06 月 03 日)
第1條
外交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表揚配合政府政策對外交工作具有貢獻之人士 ,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
第2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頒給外交獎章 (以下簡稱本獎章) :

一、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,促成建交、復 交或設立官方機構,有重要功績者。

二、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,有重大貢獻者。

三、對外交工作提出動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,經審定採行,確 具重大成效者。

四、運用個人或組織力,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,項獻卓著者。

五、在惡劣危急環境下,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。

六、積極從事保僑、護僑,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,有動大具 體貢獻者。

七、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、教育文化、科技研究、生態保護、醫療 保健、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,對敦睦邦有重大貢獻者。

八、辦理特殊外交案件,表現傑出,對國家有重大貢獻,或對外交相關工 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。

第3條
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,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,應由其服務單 位或服務機關主管推薦;非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,應由與其請 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,請頒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 件一。

第4條
本部於接受推薦後,由審查小組審查,並報請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 之。由本部主動頒給者,其審查程序及儀式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

第5條
本獎章分為特種外交獎章、績優外交獎章及睦誼外交獎章,均用襟綬,除 事蹟特著者情形特殊外,初次頒給睦誼外交獎章,並得因功晉頒績優外交 獎章,再晉頒特種外交獎章。

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。

第6條
本獎章之頒給,應附發證書,其格式如附表三;頒給外國人者,得附譯文 。

第7條
我國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,應由本部依規定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,並知 會其服務機關。

第8條
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,得於身故後追頒之,依順序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。

第9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