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處務規程  ( 106 年 12 月 05 日)
第6條
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對日本、韓國及北韓等國事務。

二、對泰國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菲律賓、印尼、汶萊、越南、寮國、柬 埔寨、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。

三、對澳大利亞、紐西蘭、斐濟、東加、諾魯、吐瓦魯、巴布亞紐幾內亞 、索羅門群島、西薩摩亞、萬那杜、吉里巴斯、馬紹爾群島、帛琉及 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。

四、對孟加拉、不丹、尼泊爾、斯里蘭卡、印度、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、 澳門地區事務。

五、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、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。

六、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