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處務規程  ( 106 年 12 月 05 日)
第1條
外交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規程。

第2條
部長綜理部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機關(構)及人員;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。

第3條
主任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參事權責如下:

一、法規、制度與政策之研究及重要計畫之建議。

二、出席各種重要會議。

三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5條
本部設下列司、會、處:

一、亞東太平洋司,分八科辦事。

二、亞西及非洲司,分七科辦事。

三、歐洲司,分六科辦事。

四、北美司,分五科辦事。

五、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,分五科辦事。

六、條約法律司,分四科辦事。

七、國際組織司,分五科辦事。

八、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,分四科辦事。

九、國際傳播司,分八科辦事。

十、研究設計會,分四科辦事。

十一、禮賓處,分三科辦事。

十二、秘書處,分六科辦事。

十三、人事處,分三科辦事,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二科 支援人事業務。

十四、政風處,為應業務需要,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一科支援政風業 務。

十五、主計處,分五科辦事。

十六、資訊及電務處,分五科辦事。

第6條
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對日本、韓國及北韓等國事務。

二、對泰國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菲律賓、印尼、汶萊、越南、寮國、柬 埔寨、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。

三、對澳大利亞、紐西蘭、斐濟、東加、諾魯、吐瓦魯、巴布亞紐幾內亞 、索羅門群島、西薩摩亞、萬那杜、吉里巴斯、馬紹爾群島、帛琉及 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。

四、對孟加拉、不丹、尼泊爾、斯里蘭卡、印度、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、 澳門地區事務。

五、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、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。

六、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。

第7條
亞西及非洲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對俄羅斯、烏克蘭、白俄羅斯、摩爾多瓦、哈薩克、烏茲別克、土庫 曼、吉爾吉斯、塔吉克、亞美尼亞、亞塞拜然等獨立國家國協、喬治 亞及蒙古等國事務。

二、對沙烏地阿拉伯、約旦、巴林、阿拉伯聯合大公國、阿曼、科威特、 阿富汗、伊拉克、伊朗、以色列、黎巴嫩、巴基斯坦、卡達、敘利亞 、土耳其、葉門等國及巴勒斯坦事務。

三、對阿爾及利亞、貝南、布吉納法索、蒲隆地、喀麥隆、維德角、中非 共和國、查德、葛摩、剛果共和國、吉布地、赤道幾內亞、加彭、幾 內亞、幾內亞比索、象牙海岸、馬達加斯加、馬利、茅利塔尼亞、模 里西斯、尼日、盧安達、塞內加爾、聖多美及普林西比、塞席爾、多 哥、剛果民主共和國等國及西撒哈拉地區事務。

四、對埃及、蘇丹、南蘇丹、利比亞、突尼西亞及摩洛哥等國事務。

五、對安哥拉、波札那、厄利垂亞、衣索比亞、甘比亞、迦納、肯亞、賴 索托、賴比瑞亞、馬拉威、莫三比克、納米比亞、奈及利亞、獅子山 、索馬利亞、南非共和國、史瓦濟蘭、坦尚尼亞、烏干達、尚比亞、 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務。

六、對亞西、非洲各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、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 難事務。

七、其他有關亞西及非洲地區事項。

第8條
歐洲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對歐盟、比利時、盧森堡與歐洲整體關係及泛歐國際合作交流事務。

二、對英國、愛爾蘭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荷蘭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、屬 地事務。

三、對德國、奧地利、瑞士、列支敦斯登、丹麥、芬蘭、瑞典、挪威、冰 島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、屬地事務。

四、對法國、教廷、義大利、希臘、賽普勒斯、摩納哥、安道爾、馬爾他 、聖馬利諾、馬爾他騎士團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、屬地事務。

五、對波蘭、捷克、匈牙利、斯洛伐克、拉脫維亞、斯洛維尼亞、波士尼 亞與赫塞哥維納、克羅埃西亞、塞爾維亞、蒙特內哥羅、馬其頓、羅 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、愛沙尼亞、立陶宛、阿爾巴尼亞及科索沃等國事 務。

六、對歐洲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、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。

七、其他有關歐洲地區事項。

第9條
北美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對美國政治、學術、特權豁免、軍事(含國防科技事務)及美國與中 國大陸關係之觀察、研究。

二、對美國地方政務、邀訪、文化交流、商務及一般僑務事務。

三、對美國之經貿、財政、司法互助、農漁、衛生、環保、勞工、能源及 一般科技事務。

四、對加拿大之政治、文教、商務、邀訪及一般僑務事務。

五、對北美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、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。

六、其他有關北美地區事項。

第10條
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對墨西哥、瓜地馬拉、宏都拉斯、薩爾瓦多、尼加拉瓜、哥斯大黎加 、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國事務。

二、對巴拿馬、哥倫比亞、委內瑞拉、巴西、厄瓜多、秘魯、玻利維亞、 智利、阿根廷、巴拉圭及烏拉圭等國事務。

三、對巴哈馬、貝里斯、格瑞那達、多米尼克、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、 聖露西亞、聖文森、海地、安地卡、牙買加、巴貝多、千里達、蓋亞 那、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。

四、對中南美洲、加勒比海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、經濟與技術合作及 漁船遇難事務。

五、其他有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事項。

第11條
條約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條約與協定之規劃、談判、研訂、簽署、解釋、相關國際法問題之諮 詢及約本保存管理。

二、領土主權、海洋、航權、漁業、人權、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 及其他法律專案計畫之辦理。

三、引渡條約與司法互助協定、國內外司法互助案件、證據調查、國外文 書送達、法律意見、涉外訴訟、國外地權及國籍案件之辦理。

四、國家賠償、訴願、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、解釋及研究。

五、環境永續公約會議之參與、相關政策與計畫之研析、推動及執行。

六、其他有關條約法律事項。

第12條
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、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 、協調及執行。

二、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、多邊合作機制、國際會議與活動業務之規劃、 參與、觀察及研析。

三、其他有關國際組織事項。

第13條
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世界貿易組織及相關組織事務。

二、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劃、評估、協調、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。

三、國際合作融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。

四、涉外經濟、貿易事務之協調及聯繫。

五、其他有關國際合作及經濟事項。

第14條
國際傳播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際新聞傳播業務之推動、督導及考核。

二、國際新聞交流及合作事項之推動。

三、國際輿情之彙報研析。

四、國際傳播視聽與文字資料之製作、發行及運用。

五、國際媒體駐華記者之新聞服務及訪華記者之接待。

六、其他有關國際傳播事項。

第15條
研究設計會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外交政策總體發展工作之規劃。

二、年度施政方針、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、先期計畫、中長程專案之研擬 、規劃、協調及管考。

三、國際戰略安全對話、國防與中國大陸業務之協調及國際反恐等跨國議 題政策之協調。

四、跨單位與跨領域專案議題之研擬、協調及管考。

五、組織體制檢討、創新變革擬議及協調。

六、行政效能、為民服務品質提升之規劃、監督及管考。

七、民意調查之蒐集、規劃與推動及出版品之管考。

八、其他有關外交事務研究設計事項。

第16條
禮賓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賓接待、部次長交際、政府高層出訪與禮賓作業之規劃、督導、協 調及執行。

二、典禮、國書、領事證書、勳章、國際慶弔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執行 。

三、外國駐華機構與其人員特權豁免、禮遇之規劃、協調、推動及執行。

四、國內災害防救業務有關境外救援之協調及聯繫。

五、其他有關禮賓事項。

第17條
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、文書收發及外交郵袋之處理。

二、經費之出納與保管、薪資核發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三、本部辦公廳舍、土地與其他財產之取得、管理配置、辦公廳舍與宿舍 營(修)繕、工程施工查核、公務車輛之調度、汰換與管理及臺北賓 館之管理、維護。

四、駐外機構國有財產管理、館舍及職務宿舍之購置、租賃與修繕、公務 車輛汰換與管理之督導及考核。

五、本部所屬機關(構)依法令須報本部核准、核定、核轉、同意備查之 採購、財物管理事項及工程施工查核。

六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及駐衛警之管理。

七、本部同仁調任、國外出差、受訓之公務機票核發及平安保險。

八、本部災害防治之聯繫及安全防護。

九、不屬其他各司、會、處事項。

第18條
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。

第19條
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。

第20條
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21條
資訊及電務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本部檔案管理、外交史料之編輯與印行、本部所屬機關(構)與駐外 機構檔案管理之規劃、推動、督導。

二、本部、本部所屬機關(構)與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、協 調推動及管理。

三、本部、本部所屬機關(構)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、推動及督導 。

四、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、控管及稽核。

五、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、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、建置、安全防護及 督導。

六、其他有關檔案、資訊及電務事項。

第22條
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,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 設置要點定之:

一、公眾外交協調會: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、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 與協調、新聞發布、處理與媒體聯繫、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 路文宣、資料翻譯、傳譯等業務,置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各一人,由適 當人員擔任。

二、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:辦理協助民間組織參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活 動與交流、國際人道援助之規劃及推動,置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各一人 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三、國會事務辦公室: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、協助推動國會 外交,置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各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第23條
本部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24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。

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