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處務規程  ( 106 年 12 月 05 日)
第17條
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、文書收發及外交郵袋之處理。

二、經費之出納與保管、薪資核發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三、本部辦公廳舍、土地與其他財產之取得、管理配置、辦公廳舍與宿舍 營(修)繕、工程施工查核、公務車輛之調度、汰換與管理及臺北賓 館之管理、維護。

四、駐外機構國有財產管理、館舍及職務宿舍之購置、租賃與修繕、公務 車輛汰換與管理之督導及考核。

五、本部所屬機關(構)依法令須報本部核准、核定、核轉、同意備查之 採購、財物管理事項及工程施工查核。

六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及駐衛警之管理。

七、本部同仁調任、國外出差、受訓之公務機票核發及平安保險。

八、本部災害防治之聯繫及安全防護。

九、不屬其他各司、會、處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