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 ( 100 年 11 月 14 日)
第2條
本局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。

二、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。

三、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。

四、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。

五、與地方政府、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、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。

六、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、執行及運用。

七、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