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 董事及監事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8條
本基金會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,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,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:

一、外交部部長。

二、經濟部部長。

三、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。

四、中央銀行總裁。

五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。

六、其他有關部會首長。

七、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,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
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遴聘之董事,其聘期依職位進退。依前項第七款遴 聘之董事,聘期為三年,期滿得續聘之,續聘以一次為限;聘期未滿因辭 職、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,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,至原聘 期任滿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