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 董事及監事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8條
本基金會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,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,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:

一、外交部部長。

二、經濟部部長。

三、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。

四、中央銀行總裁。

五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。

六、其他有關部會首長。

七、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,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
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遴聘之董事,其聘期依職位進退。依前項第七款遴 聘之董事,聘期為三年,期滿得續聘之,續聘以一次為限;聘期未滿因辭 職、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,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,至原聘 期任滿為止。

第9條
董事會之職掌如下:

一、工作方針之核定。

二、重大計畫之審核。

三、基金之保管運用。

四、預算及決算之審核。

五、重要職員任免之核定。

六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。

第10條
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,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,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 之,任期為三年,期滿得續聘。監事掌理基金、存款之稽核、財務狀況之 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。

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。

第11條
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,均由董事長提名,經董事 會同意後遴聘之。

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、監督,綜理會務;副秘書長襄理會務。

第12條
本基金會得設諮詢委員會,對業務有關之重要事項提供諮詢;置諮詢委員 七人至十一人,由董事長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、社會人士及學者專家,提 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