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 董事及監事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1條
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,均由董事長提名,經董事 會同意後遴聘之。

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、監督,綜理會務;副秘書長襄理會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