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 董事及監事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0條
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,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,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 之,任期為三年,期滿得續聘。監事掌理基金、存款之稽核、財務狀況之 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。

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