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 ( 81 年 01 月 22 日)
第11條
本局對外公文,以外交部名義行之。但關於左列事項,得由本局行文:

一、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。

二、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。

三、曾經報部核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