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 ( 81 年 01 月 22 日)
第1條
本條例依外交部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制定之。

第2條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(以下簡稱本局) ,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。

二、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。

三、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、僑民領務、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 合性業務事項。

四、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。

前項第一、二款所列事項,其他機關非依法不得干預。

第3條
本局設四組,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,並得分科辦事。

第4條
本局設秘書室,掌理文書、印信、出納、庶務、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 、室事項。

第5條
本局置局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,綜理局務;副局長一人或二人 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,襄理局務。

第6條
本局置組長四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;專門委員二人 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;室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;秘書二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,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 第十職等;科長二人至四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;專員二人至四人,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;組員十五人至十八人,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,其中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;辦事員十六 人至二十五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;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,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;雇員九十三人至九十五人。

第7條
本局設人事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;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。

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

第8條
本局設會計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;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 及統計事項。

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

第9條
本局得視業務需要,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;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本條例 所定員額內調用之。

第10條
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、職等人員,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 用資格;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,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,就有關 職系選用之。

第11條
本局對外公文,以外交部名義行之。但關於左列事項,得由本局行文:

一、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。

二、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。

三、曾經報部核准事項。

第12條
本局辦事細則,由本局擬訂,報請外交部核定之。

第13條
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