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4 日)
第9條
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,以部落成員為限,由部落會議選任之,負責召 集並主持部落會議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 連任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,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