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4 日)
第6條
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:

一、傳統領袖。

二、各家(氏)族代表。

三、居民。

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,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 落成員,並公布於村(里)辦公處、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:

一、部落名稱。

二、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。

三、會議時間。

四、會議地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