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4 日)
第10條
部落得置部落幹部若干人,依傳統規範或部落需要,行使部落會議議決公 共事項之部分權限。

前項部落幹部之職稱、產生方式、任期、連任限制、被授權事項、範圍及 決定方式,應載明於部落章程。

部落幹部所為公共事項之決定,應載明於書面並署名後,公布於村(里) 辦公處、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,並於最近一次部落會議中提出工作 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