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 申請 ( 104 年 01 月 08 日)
第8條
智慧創作之申請,由選任代表人為之。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 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部落,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: 一、智慧創作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。 二、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顯有受侵害之虞之智慧創作,而有急迫登記之 必要。 三、得為申請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業已消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