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
註銷、撤銷或廢止
( 104 年 01 月 08 日)
第35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:
一、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,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。
二、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,或應與其 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。
三、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。
四、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。
前項註銷,應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