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 註銷、撤銷或廢止 ( 104 年 01 月 08 日)
第35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:

一、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,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。

二、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,或應與其 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。

三、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。

四、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。

前項註銷,應公告之。

第36條
經主管機關核發認證標記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 其認證標記:

一、有前條專用權證書經註銷之情事。

二、其他不應授與而授與認證標記之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