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 申請 ( 104 年 01 月 08 日)
第18條
智慧創作之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得補正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;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,應不受理。

但延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,不在此限。

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,於其原因消滅後六 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。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 一年者,不在此限。

第一項補正之申請,以及第二項回復原狀之申請,主管機關得主動協助其 為補正或回復原狀。

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,應敘明延誤期間之原因、消滅之事由及年 、月、日,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,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 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