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 申請 ( 104 年 01 月 08 日)
第15條
申請人之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、印章、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,應檢附證 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。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,得免檢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