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 ( 95 年 03 月 14 日)
第2條
本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,指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