僱用、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(構)及廠商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2 日)
第3條
機關(構)及得標廠商得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,檢附下列文件 向原住民族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申請獎勵:

一、申請表。

二、僱用、進用原住民名冊。

三、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