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 原住民合作社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9條
原住民合作社之營運發展經費得由各級政府酌予補助。

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考核,成績優良者,應予 獎勵,其考核及獎勵辦法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