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 促進就業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7條
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者,得置社會工作人員,提供職場諮商及 生活輔導;其費用,由政府補助之。

前項補助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