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 原住民合作社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0條
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,其職責如下:

一、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。

二、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。

三、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,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。

四、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。

五、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