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身分法  ( 97 年 12 月 03 日)
第10條
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,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 住民身分;其子女之身分從之。

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,其子女於未成年時,得由 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,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