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 ( 94 年 05 月 17 日)
第13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消防局、特種搜救隊、港務消防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:

一、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。

二、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同職序職務。

三、現任消防機關辦事員職務,並曾任隊員一年以上。

四、現任消防隊員二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