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
( 94 年 05 月 17 日)
第12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消防局、特種搜救隊、港務消防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:
一、警察大學、警官學校消防系、所、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 佐班結業。
二、現任消防機關相當科員以上職務。
三、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年以上。